環境部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提供申報污染整治費之優惠費額,鼓勵事業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以有效因應可能之污染風險,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環境部表示,依據環境基本法,環境污染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且環保法規日趨嚴格,相關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項目已屬必要措施,業者應據以負擔企業社會責任,故修正收費辦法第10條,鼓勵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時,給以整治費95%計算之優惠費額,來申報繳納下一年度的各季整治費,並刪除工程退費及等同效益保險退費規定。

環境部提醒,本次修正自114年1月1日施行,考量部分繳費人已投資污染預防工程期程跨年完工,且為使業者有充裕時間規劃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所以修正為繳費人於113年12月31日前,已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時,得於114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提出退費申請。

同時,為簡化繳費人申報程序,繳費人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若未達新臺幣200元時,本次修正為無須申報。若繳費人不確定應繳費額時,可至本系統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