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4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2.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已確立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者應負擔環境損害及環境風險責任,合先敘明。
  3. 延續環境基本法立法精神,收費辦法鑒於保險市場就投保等同效益保險之承保內容,多屬因應突發或不可預料之污染事故所致第三人必要清除費用,尚難有效因應繳費人廠區內之污染風險。故於112年12月29日修正收費辦法第10條第4項:「前項保險契約書條款中應清楚載明承保範圍,其中至少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廠區內主要製程、管線及貯存設施所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
  4. 承前,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除突發事件所致之外,亦包含長期洩漏累積而造成污染,且責任不因行為人主動發現通報、政府機關查核或遭第三人檢舉而有所不同,其類型不一而足,故承保範圍至少須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廠區內主要製程、管線及貯存設施導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藉此鼓勵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相關污染責任險以避免環境損害及進行環境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