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收費辦法規定,繳費人凡進口或產製銅即需申報整治費,當已繳納整治費之銅做為原料精煉銅,為避免同一批銅於進口及產製時均需繳納整治費,故繳費人於產製銅時,可將產量扣除原料銅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後進行申報。例如,甲公司某季自行進口1,000公噸銅碎屑,其中800公噸做為該公司工廠之原料精煉銅,該季銅產量為850公噸,其中包含前季產製,未及販售需重新回爐之銅20公噸。該公司需申報內容包含:
(1)輸入:1,000公噸×65元/公噸=65,000元
(2)產製:(產量850公噸-800公噸(原料已繳納費用之重量)-20公噸(前季已申報產製)=30公噸)×65元/公噸=1,950元
該公司該季輸入/產製銅所需繳納費額=65,000元+1,950元=66,950元。已考量可能重覆徵收部分並於收費辦法規定可扣除,應不會有重覆徵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