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費收費對象為指定公告之附表一公告物質計151項與附表二廢棄物計66項(廢棄物代碼)之製造者或輸入者。
凡輸入(進口)或產製收費辦法附表一之各項物質者,均需申報整治費,使用者不需申報。
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中包含收費辦法附表二66項公告廢棄物之產製者,即須申報整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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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
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廢棄物項目及費率表
上圖為151項公告物質之6種類物質及其數量;66項廢棄物之3種類及其數量。相關的收費費率請參照「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
整治費收費對象為收費辦法中指定公告徵收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凡輸入(進口)或產製收費辦法附表一(包含之石油系有機物類共51種、含氯碳氫化合物共34種、非石油系有機物類共17種、農藥類共15種、重金屬及其化合物類共31種、其他類共3種,共計六大類共151種物質)之各項物質者,均需申報整治費,使用者不需申報。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中包含收費辦法附表二66項公告廢棄物之產製者,即須申報整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