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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之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如表1;

此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最新修訂之附表三:附表三 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表

,如表2,其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

表1

工程項目 細項分類
一、儲槽區、加油站之洩漏預防 (一) 儲槽本體及儲槽區以塑脂塗裝及包覆、舖設防漏材質、陰極防蝕處理,以達到預防洩漏之目的,相關材料費及施工工程費
(二) 攔污設施
(三) 擋油堤
二、置放區地面阻絕設施 (一) 攔污設施及油水分離設施
(二) 水溝閘欄
(三) 油槽地下室化設施
三、廢水、廢液處理設施 (一) 輸送管線之防漏設施(例如:管溝增設鋼筋混凝土護槽、防溢堤)
(二) 處理設施之防漏設備部分(例如:內部包覆、舖設相關特殊材質等)
四、廢棄物、污泥、廢水及廢液之儲存設施 (一) 廢水槽防漏設備部分(例如:內部包覆、舖設相關特殊材質等)
(二) 攔污設施
五、金屬粉塵逸散預防 粉塵收集系統

 

表2

工程項目 細項分類
一、儲槽區、加油站之洩漏預防 (一) 儲槽本體及儲槽區以塑脂塗裝及包覆、舖設防漏材質,以達到預防洩漏目的之設備材料及施作費用
(二) 攔污設施
二、置放區地面阻絕設施 (一) 攔污設施及油水分離設施
(二) 水溝閘欄
三、廢水、廢液處理設施 (一) 輸送管線增設之鋼筋混凝土護槽或防溢堤等二次阻隔層等防漏設施
(二) 處理設施之內部包覆或舖設相關特殊材質等防漏設備部分
四、廢棄物、污泥、廢水及廢液之儲存設施 (一) 廢水槽之內部包覆或舖設相關特殊材質等防漏設備部分
(二) 攔污設施
五、金屬粉塵逸散預防 粉塵收集系統

備註:

一、設備之更新應提出新型設備可有效提升污染預防之證明。

二、依下列環保法規規定應設置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者,不適用本表:

(一)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四)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屬其他環保法規相關規定應設置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

 

工程退費金額以該年度之發票/收據之不含營業稅之支出金額,並以開立日期為準。例如某工程於99年10月開工,99年12月15日、100年2月20日、100年4月30日分別支付第1、2及尾款10萬、10萬及20萬元(均不含營業稅),欲申請100年度工程退費,則申請金額為(10萬元+20萬元)計30萬元。

依據收費辦法第10條規定,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上述項目,需填寫「投保環境責任險及(或)新投資預防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申請書(WM-40)」,範例與內容說明,煩請參閱附件說明

彙整已核可繳費人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核可參考案例,以利各界明確瞭解可申請退費核可之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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